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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 閱讀(2.83W)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是指有關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糾葛和爭執。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商品交換的特殊形式。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怎麼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一、目前處理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簡稱《房地產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簡稱《租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

二、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是:

1、 《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但是,根據《合同法》第52條及第54條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

2、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住宅不超過八年,其他用房不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3、 出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後將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不因此而無效;出租人與承租人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而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無效。

三、有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援,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理

1、 關於解除合同的條件:

通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

(2)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④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 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

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後可以繼續使用的動產裝修由承租人拆走,對於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以及拆除後不能繼續使用的動產裝修,如承租人對裝修問題提出訴訟請求並提出評估申請,法院應委託評估機構對裝修予以評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於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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