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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約定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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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約定仲裁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約定仲裁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可以約定仲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房地產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專門行為,這種行為不是司法行為,卻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它既不屬於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也不屬於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管理活動,而是處於當事人之間的居中地位,為解決當事人房屋租賃糾紛所進行的仲裁活動。因此,仲裁機構在機構設定、仲裁程式以及其行為效力方面都具有準司法的性質。

二、當事人申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仲裁仲裁的條件

1、被申請人必須明確。被申請人是指房地產糾紛的對方當事人。處理房屋糾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參加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如果被申請人不明確,糾紛也就無法解決。

2、請求要具體明確。只有這樣,對方當事人才能答辯。仲裁機構也才能查明事實,從而順利解決糾紛。

3、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據是仲裁機關作出裁決的基本事實依據,證據不足,或提供虛假證據,必然會影響裁決的質量和效果,甚至無法作出裁決。

4、屬於仲裁機構受理爭議的範圍。

5、必須是沒有向法院起訴。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後,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審判方式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已經起訴,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了等。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由房屋租賃雙方協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一方存在違約的顯然是需要追究違約的責任,另外對於一方存在侵權行為的,或者存在違法法律規定的情況,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