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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違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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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違約賠償標準

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賠償規定

我國合同法中第114條中,有著清楚的說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當事人是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另外一方如果違約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外一方接受了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並簽字,等出現了違約,就需要按照合同來履行義務。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為違約產生了一定的損失,按照實際的損失來賠償的。

但是實際的情況不同,如果違約金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到仲裁機構或者是人民法院去要求適當的增加。如果實際違約的損害,小於違約金,當事人也可以去仲裁機構或者是人民法院要求適當的減少違約金。

也有出現就是法院判決之後,違約方延遲履行自己的違約金,當事人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了之後,還應當履行當時合同上所籤的債務。

違約方也不用擔心當事人,出現違約金重複的累加或者是口頭加重違約的責任,根據損益相抵的規則,當事人只可選用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從中選擇一種作為違約的責任,按照及時違約的金額進行賠付。如果當事人要求違約金過高時,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不可抗力的因素: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但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可抗拒的因素為不能預測未來發生的事情,或者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情況。以依據合同法中的第117條來處理,除了法律的另外規定之外,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是全部免責任。但是,我們也要了解,如果

當事人是在延遲履行自己的債務期間,發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這個時候是不能免責的,是需要履行之前的債務。但是出現了不可抗拒的因素,是需要證明的,當然人需要及時通知對方,儘量減少對方的損失,並需要提供證明。

房屋租賃的違約賠償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裡第135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時間為2年,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在2年內提起訴訟,當時效期屆滿是,當事人是會失去起訴的權利。如果在時效期內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有權利要求義務人履行並承擔義務。如果在2年時效期滿之後,當事人在到法律要求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會在受理。如果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租房合同的有效時間是當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時間算起,有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合同如果一直沒有履行,可以按照簽訂合同的時間內算起,也有2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