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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融資租賃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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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說融資租賃什麼意思

一般來說融資租賃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顧名思義融資性質的租賃,又稱為財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一種區別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經營性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指定向出賣人購買裝置然後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一種商業行為。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1、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2、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5、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二、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權利:

1.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承租人在租期內無權處分租賃物。

2.收取租金的權利。

3.租賃物瑕疵擔保免責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定而購買租賃物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4.租賃物風險負擔免責權。

5.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的免責權。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如果由於承租人使用、保管賃物不當,或者由於租賃物本身存在的內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是出租人具有租賃合同標的物品的所有權,同時擁有收取出租該項物品獲得的金額的權利。如果承租人在該租賃過程沒有報告好出租物品,則責任歸屬於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