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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房東不租了違反《合同法》嗎?

房屋租賃 閱讀(2.09W)

一、疫情期間房東不租了違反合同法嗎?

疫情期間房東不租了違反《合同法》嗎?

涉及到違反合同內容的屬於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的可以起訴處理,租房合約無法履行,雙方均認為不是自己的原因,雙方也都有損失。本次疫情從法律上講確實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否導致合同的解除,要看疫情能否影響到合同當事人實現合同的目的。從本案來看,租戶從租賃之日起,從來沒有進去居住,也就是說,不是由於自己的原因,而是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不能到房子里居住,應當說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也就是說租戶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疫情小區封閉式管理合法嗎

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鎖管理則可能造成傳染病的擴散,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該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決定並不構成對公民行動自由權的侵害。相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小區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麼此時行政機關無權決定該小區進行封閉管理。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是對公民行動自由的侵犯,因為其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但相關情況應當以協商認定的結果來進行處理,如果一方私自解除合同造成了權益侵害的,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相關情況可以按照違約的標準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