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辦理程式
1、 租賃雙方持第二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
2、 租賃工作人員對證件進行審查,對租賃合同進行監證,審查初步通過後予以簽署初審意見
3、 在初審通過的基礎上進行二交審查,簽署二審意見
4、 租賃雙方交納規定稅費後,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5、 在手續齊全,審查無誤的情況下,三天內辦完
6、 收費標準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賃監證費,租賃雙方各負擔1%。
二、房屋租賃登記須知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