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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接時 | 業主要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買賣 閱讀(2.81W)

新房交接時,業主要注意哪些事項?

新房交接時,業主不能什麼都不管就接手房屋,這樣容易引發糾紛。那麼,新房交接時,業主要注意哪些事項?業主在弄清哪些事項時,才能夠接手房屋?新房交接時,要注意房產的哪些方面?

新房交接時,業主要注意哪些事項:

【事項一】按照開發商通知的時間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

若商品房已經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確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前書面通知買房人辦理交接手續。若開發商的通知書中已經明確了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買房人應當按時辦理交接手續。買房人如果拒絕收房或未如期辦理交接手續,則必須承擔逾期交接的違約金。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日期起將轉由買房人承擔。

【事項二】辦理交接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的證明檔案

現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規定,商品房交付時通常要符合下列條件: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已取得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測繪成果;商品房上存在的權利瑕疵已消滅;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買房人在進行商品房交接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合同中約定的證明檔案。如果開發商拒不出示或者出示的證明檔案不齊全,買房人則有權拒絕接受該商品房,並可要求開發商按照約定承擔遲延交付的責任。

【事項三】及時書面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屋

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遲延交房,買房人主張解除購房合同必須先催告,催告後經過3個月開發商仍然不交房的,方可以退房。所以在辦理交接時,一旦開發商拒不出示相應的證明檔案,買房人應當及時書面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屋。其方法是:寫好書面催告交房通知函,交由開發商簽收(注意要求對方蓋章);或者用郵政特快專遞形式寄給開發商,在郵寄單據上註明所寄為催告交房通知函,並注意儲存好回執以備查詢。

如果開發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後3個月仍然不能交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可要求退還購房款,同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事項四】不要輕易接受房屋

有些買房人在辦理交接時,明知開發商沒有相應的證明檔案,因為急於裝修入住,仍然接受房屋,此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交付。此後,若買房人再以開發商長時間沒有出示相應證明檔案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將不接受。

所以,實踐中,有些狡猾的開發商在辦理交接時,會要求買房人簽署房屋交接單。我們提醒買房人注意的是:在簽署這類檔案時,一定要看清房屋交接單上的內容。如果買房人僅僅是為了領取鑰匙進行驗房,並不表示接受房屋的,應當在交接單上明確批註。

【事項五】認真檢驗房屋有無嚴重質量問題

一般來說,房屋交付時,如果開發商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則意味著房屋質量基本沒有什麼問題。但因為現在的房屋竣工驗收主體已變更為開發商,這就可能導致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屋並不符合驗收標準情況的發生。所以,買房人在交接房屋時,應當認真對房屋質量進行檢驗,若在驗房時發現輕微質量問題,可要求開發商進行整修。

【事項六】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檢測

如果買房人在驗房時發現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及時委託有市級以上檢測資質的省、市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發現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確屬不合格的,或因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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