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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意思

房屋買賣 閱讀(3.26W)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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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房屋上面設立了抵押權或者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的話,此時作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對於該房屋是享有一個優先購買權的。那到底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意思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意思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確立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中國也於1999年正式確立了這項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援。”

關於對《合同法》第230條規定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理解,需要明確以下四點:(1)僅限於房屋租賃場合;(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衝突的,前者優先於後者。

二、拖欠租金的租戶具有優先購買權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存在與否並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係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只要雙方租賃合同沒有解除。

瞭解清楚了優先購買權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只有針對特定的人,在房屋所有人需要將房屋出售的時候,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不是說,只要特定的人想要購買,那麼就必須要出售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