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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交付規定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1.31W)

建築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如果想要得到利潤首先就得保證其專案能夠被公民購買,所以在還沒有完成之前就已經通過銷售方向公眾預訂出售,所以購買者需要預先付款才能夠在竣工投入使用之後得到房屋,但是商品房的交付過程也有法律的規範。那麼,商品房買賣交付規定是什麼?

商品房買賣交付規定是什麼?

一、商品房買賣交付規定是什麼?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專案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都市計畫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都市計畫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專案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專案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二)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規定的要求,並經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為合格或優良;

(三)工程所用的裝置和主要建築材料、構件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五)已簽署工程保修證書。

對於房地產公司來說只有將建造的商品房全部出售才能夠滿足其前期的施工成本,但是現實中在竣工交付過程中卻非常容易發生購房者與銷售者的之間的衝突,此時就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訴訟以維護損失的權益,有訴訟需要的人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