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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法律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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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法律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律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買賣不破租賃同抵押權制度的競合與衝突是怎樣的?

與租賃權的規定一樣,我國對抵押權的規定也是我國法律對財產權利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租賃權和抵押權同是關於財產的權利,租賃權是債權,抵押權是物權,自然,二者會經常發生競合或衝突。

這種競合或衝突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後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後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抵押後出租。這種情況就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仍然適用“先物權後債權,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用於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有一個前提,就是不動產的出賣人在與他人訂立買愛合同之前,應當將不動產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不動產的買受人,否則視為不履行先合同義務,如果因此給買受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由出賣人進行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