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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協議需要幾個人簽字

房屋買賣 閱讀(2.69W)

農村房屋買賣協議需要幾個人簽字

一、農村房屋買賣協議需要幾個人簽字?

房屋的買賣協議中所涉及的房屋如果是多人共有,則必須所有共有人簽字才能生效。如果共有人無法簽字(如在外地或國外),則需出具書面授權書授權其他共有人代簽。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農村住宅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並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並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轉、買賣,根據私法原理,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本集體成員之間的小產權房進行買賣,因此,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解決辦法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借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目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的,大多數是售房者因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利益驅動,作為原告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法院支援了他們的訴訟請求,無疑在無形中助長了故意毀約行為的發生。

1、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尤其是房屋尚未交付的,可判決出賣人向買受人返還所收取的房款。

2、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就房屋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對於雙方一致意見同意返還房屋 ,則可以判決買受人返還房屋,出賣人返還房款。對於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不返還房屋的,可以按雙方對合同確認無效後如何具體處理的協議意見處理,即也可以不返還房屋。

3、對於無效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對合同確認無效後的處理我法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是駁回出賣人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如果買受人反訴出賣人賠償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時,法院可依據雙方過錯程度,支援相應的反訴請求。

(1)農村房屋買賣中,出賣人作為原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其售房行為隱含了放棄宅地使用權的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均無使用權人放棄宅基地的禁止性規定,且棄權行為作為單方法律行為,亦無須他人(包括宅基地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隨著房屋的交付,出賣人的棄權行為也發生的法律效力,棄權行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能否撤銷,就取決於買受人的態度。即雙方發生糾紛後,如果買受人同意返還房屋,說明出賣人還有撤銷棄權行為的條件;如果買受人不同意返還房屋,那麼,出賣人就喪失了撤銷棄權行為的條件,根據“房地一致”原則,出賣人因放棄宅基地使用權而喪失了房屋所有權,無權再向買受人提出返還房屋要求,其返還房屋的訴請當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同親道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只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才有權以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房屋。

(2)按所有權原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指村委)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給予原房屋所有權人(即出賣人)相應的補償款。補償款的數額可以是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房款數額,也可以是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格。“補償額=無效合同中房款額”的依據是,即然出賣人以該房款額將房出售,說明其認同該款額為房屋的價值;“補償額=房屋評估價格”的依據,無效合同中房款額對村委無約束力,村委可按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格支付補償款,村委會如從出賣人處收回房屋,應向原房屋所有人支付補償款;村委如從買受人處收回房屋,買受人支付的房屋可視為替村委墊付的補償款。因為村委如允許買受人繼續居住,雙方事實上形成了新的法律關係—房屋租賃關係。買受人為村委墊付的補償款(對村委的債權)與應向村委承擔租金(對村委的債務)可相互抵銷。

(3)買受人因無效合同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損失可根據過錯責任向出賣人主張賠償。

4、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農村房屋徵地拆遷的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其他土地(耕地外的土地,應包括宅基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民法典》也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合法權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四十三條 【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是僅限於集體成員之間的,如果違背了這一規定的話,那不管是幾個人籤的字,這樣的房屋買賣協議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所以現在關鍵的問題還是在於很多人都覺得,房屋買賣協議上只需要有戶主的簽字就生效了,如果是農村的小產權房的話,可以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為準,土地使用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就簽字。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