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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房產糾紛律師費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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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房產糾紛律師費用收費標準

深圳深圳房產糾紛律師費用屬於民商服務範疇,律師費用根據當地經濟水平收入水平根據案件不同收費不同。律師費用受市場價格調節和政府價格指導。房產糾紛涉及財產所以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下面詳細瞭解一下房產糾紛律師費用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深圳深圳房產糾紛律師費用收費標準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1) 一審階段

深圳深圳房產糾紛律師費用收費標準爭議標的(計算基數) 計算比例

1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於¥5000元

2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3 、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4 、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5 、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6 、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審階段

① 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③ 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 再審(申訴)階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的1.5倍計算收取。

(5) 執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取,曾代理訴訟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標準減半收取。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專案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在一審階段律師費用五千起標的額的大小不同收取百分之七到百分之零點五不等。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的收費根據是否代理上一階段案件審理而定。仲裁和執行案件的費用根據一審案件的費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