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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哪些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3W)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對哪些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