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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死在出租房內房東有責任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54W)
租客死在出租房內房東有責任嗎?

租客在出租房裡意外死亡的,是與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有關的意外死亡,則房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與出租屋本身無關,則在法律上無責。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但是一般來說,房東出租房屋享受經濟收益的同時,也負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義務。出租人對房屋租住用途負有基本核查義務,尤其是經營性出租,房東要對經營資質和證照進行審查。為此法官建議,出租人如果發現承租人違法經營甚至犯罪,除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也可向有關部門反映甚至報警,降低出租風險。

2、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房東沒有告知租戶,導致租戶死亡,這種情況將由房東承擔相應責任。據相關規定,房屋出租之前,房東需要對其出租的房屋和設施負有維護、修繕、管理,確保租戶安全。

(2)租戶違規使用出租房中的某些裝置,造成自己身亡的,則由租戶自行承擔責任。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東列明出租房中的某些裝置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隱患,而租戶卻不聽勸阻,私下使用該裝置,造成人身安全損失的,由租戶自行承擔責任。

(3)還有一種情況,是需要房東和租戶共同承擔責任的。如一些老房子,存在年久失修的情況,租戶沒有及時告知房東存在的危險,而房東也沒有及時修繕,造成租戶死亡情況,則應該由房東和租戶共同承擔責任。

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將房屋出租前,須對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設施、家電等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如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過錯。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不僅僅需要對租賃合同的內容條款協商達成一致,還需要在簽訂合同之前,對租賃的房屋進行檢查,檢視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果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出租人就負有維修的義務,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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