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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是否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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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徵收契稅。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屬於無償轉移,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贈與徵收契稅。納稅人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按照3—5%的稅率向契稅徵收機關交納。
法律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是否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