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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包是否需經發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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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包是否需經發包人同意

其實我國農村土地的使用還是有很大的開發空間的,國家有關部門基於農村土地的使用現狀提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在充分保障了我國農民的基本利益之下,也使我國的農業發展將更加規模化。可是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給他人以後,在這裡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村土地轉包是否需經發包人同意?

一、農村土地轉包是否需經發包人同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須經發包方同意。在沒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推定發包方同意,進而認定土地轉讓合同有效。

承包人其承包的土地私自轉包,且違反了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必然引起兩個法律後果:

一是該轉包行為因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而歸於無效;

二是因被告方違反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而導致原承包合同依法終止。

綜上,本案再轉包合同無效,發包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撤銷承包合同。

二、糾紛的常見形式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並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進行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因為這些糾紛都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產生的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如發包方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經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強迫原承包人放棄承包地搞土地流轉。

3、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鄉鎮以及縣級郊區的城鄉交接地帶,由於城市開發、城鎮化、工業化與農戶土地上利益的保護二者產生衝突,土地徵用以及補償和善後處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戶,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並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輪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無法調整和處理,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而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權利,是屬於社會政策層面的問題。其妥善解決有待於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3款中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此事項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這是因為土地補償費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經由國家徵收行為而歸於消滅的補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本集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民主程式討論決定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多少。

很顯然,農村土地轉包這種事情是必須要經過發包人同意的,就好比農戶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承包給了他人,但是其他人在沒有經過農戶同意的情形之下又私自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了第三人,這種轉讓對於後來的受讓人來說就具備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為在法律上的這種轉讓不具備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