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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家屬房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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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
2.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
3.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4.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稽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第八條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幹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幹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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