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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歸屬權法律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58W)

一、農村房屋歸屬權最新法律是什麼?

農村房屋歸屬權法律是什麼?

農村房屋歸屬權最新法律是需要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以及房屋的訂單兩個方面綜合來進行判斷。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是怎樣的?

從當前農村拆遷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積作為置換樓房面積的計算基數(一般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經濟價值在拆遷置換中得以顯現。地的價值在房產(房地一體)價值形成中佔有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二)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但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仍舊擁有房屋所有權。

第二,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房屋的建造者的認定是怎樣的?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目前很多人對於農村的宅基地歸屬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關於宅基地的話,所有權肯定是歸屬於國家所有的,但是使用權的話是歸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的話,通常都是歸屬於農民個人所擁有,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是可以歸屬於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