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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 | 能否排除執行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9W)

金錢債權執行中,雖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如果買受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並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的和已支付全部款項或者部分款項,對於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又沒有過錯的,可以對抗法院的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能否排除執行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