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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獨資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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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獨資的工廠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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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