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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應返還訂金的情形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5W)

開發商應返還訂金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買賣活動中,訂金有時會被充作購房款,但當一些情況出現時,開發商是需要返還訂金的。那麼,一般來講開發商應該返還訂金的情形有哪些呢?對於這些可以將訂金要回的情況,購房者一定要據理力爭。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開發商應返還訂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下開發商應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購房者如並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認購書》,即未與開發商就“訂金”的處理作出約定,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該“訂金”。但是有一點必須提醒的是,應當確認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上註明的是“訂金”。

二、購房者何時能要回訂金

“訂金”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所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中約定的落訂款項。買方支付訂金之後,在約定的時間內,賣方不得再將該房屋出售給其他人。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週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訂金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不像“定金”對違約情形有懲罰的作用,因此,當買房者不想買房時,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 “訂金”。

在購房的時候,一般會先要求籤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而這就會同時要求購房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訂金。但由於訂金不同於定金,法律對其相應的規範比較少,所以有些開發商就肆無忌憚的在應該退還訂金的時候也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