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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置業產權證署名避免房產糾紛

房產證 閱讀(2.03W)


[導讀]有一種情感以相守來完成,有一種愛情用房子來紀念。伴隨適婚族的不斷增加,以婚房為首的住房剛性需求日漸突出。儘管高昂的房價會使部分“準夫妻”們望而卻步,但雙方父母的首付款總能使戛然而止的居家夢想得以延續。然而,一堆不可避免的問題頃刻間擺到小兩口面前——房屋產權證署名於誰?怎樣才能規避由此帶來的風險?……些許的疑問好似帶刺的玫瑰,不願觸碰卻又無法避忌。

婚前置業產權證署名避免房產糾紛


未擁有產權,男方賠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26歲的王先生與女友交往多年感情甚好,兩人在戀愛期間便購置了一套兩居室的住房。可沒過多久,二人就因感情糾葛漸漸疏遠。就在上個星期,小劉以持有房屋產權證為由怒斥王先生搬離該住所。“一日夫妻百日恩,她怎麼能這樣對我。”備感窩火的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女友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階段,王先生認為部分房款由其父母墊付,婚前購買的房屋理應屬共同財產,且室內裝修及家電費用大部分也由其出資,故堅決不會搬出住宅。法院則認為既然爭議房屋的產權證持有人為劉女士,那麼這就足以表明其對房屋具備所有權,故小劉對房屋擁有實際的佔有、收益、處分、使用的權利。而張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產權的所有,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在規定期限內,騰退該住所。


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二審認為,本案在一審開庭審理中,王先生曾明確表示自己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並對劉某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據此認定,王先生在一審中放棄自己的舉證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婚房產權證署名有四種方式 差別較大


的確,像王先生和小劉那樣,尚未結婚的情侶因感情不和等緣故勞燕分飛的事兒頻有發生。記者瞭解到,近年來由此引發的房屋產權糾紛不佔少數。其中多數案例往往因當事人不諳房屋產權登記規定,未在房屋產權所有證上署名,從而失去對房屋產權的享有。因此,這便涉及到婚房產權證的署名問題。下面將集中列舉幾種房屋產權署名情況,並邀請多位業界律師為您做詳細解讀。


1、●署“新人”的名字: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方的觀點,她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將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律師說法: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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