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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沒有產權證如何分

房產證 閱讀(1.49W)

購買房產入住的時間與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存在一定間距。那離婚時房子沒有產權證如何分?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夫妻離婚時,房屋的產權狀態存在多種情況,非常容易發生糾紛。那要是屬於房改房的話,夫妻離婚的時候要怎麼分?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離婚時房子沒有產權證如何分

一、離婚時房子沒有產權證如何分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3、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房改房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解除婚姻關係涉及到的法律關係比較簡單,當事人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涉及到財產分割,尤其是房產分割的時候,當事人就要格外留心了,畢竟這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千萬馬虎不得。而實踐中,對於離婚時房子沒有產權證的情況,究竟該怎麼分割呢?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