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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載明

仲裁文書 閱讀(2.66W)
不用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載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仲裁申請書中要寫清哪些內容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解決勞動糾紛的辦法很多,仲裁是訴訟之前的程式,各地都有相應的仲裁委員會,專門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本人不能親自參加仲裁的,可以委託家人代理或者委託給律師。在勞動仲裁申請表中,要寫清主張的事項及事實理由。這裡要注意,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