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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費承擔

民事訴訟 閱讀(1.03W)
民事訴訟法訴訟費承擔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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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費退費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退費的概念及幾種退費的情況
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餘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實踐中退費的幾種情況: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後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後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於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後,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二審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一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一方承擔並繳納後,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後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願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8、其它情況的退費。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事訴訟法訴訟費退費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