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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感染司法鑑定陳述與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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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婦幼保健院關於黃*醫療事故鑑定

術後感染司法鑑定陳述與答辯書

陳述與答辯

陳述人:**省婦幼保健院 法人代表 ** 院長

地址:**市******號

患者黃**因在省婦幼保健院剖宮產出院後發生腹壁血腫,以醫療行為不當造成其人身損害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54640.43元。

我院認為:腹壁血腫系剖宮產手術中能夠預見但是難以防範的併發症,與多種因素有關。因本案爭議涉及專門性知識,法院特委託專家鑑定,現將醫療過程陳述如下:

基本醫療事實

黃*因足月待產於2005年3月10日收入我院。當日查:患者出凝血時間較長:PT14.3TT21.2,輕度貧血HB9.1;相對頭盆不稱,具有手術指徵;詳細告知手術風險後,患方簽字同意手術。當日下午剖宮,因頭盆不稱,取頭困難,手術出血約200ml,新生兒評分4-10-10。術後予派拉西林3.0g,靜滴,防感染;縮宮素20u,靜滴,促宮縮。

術後次日出現低中度發熱,查WBC12.6×109/L,N81%,HB73G/L;腹部無壓痛,餘(—)。術後第四日,發現臍下兩指壓痛,考慮中度貧血併發產褥感染,予阿齊黴素0.5g,替硝唑100ml靜滴,加強抗感染,腹部壓痛減輕。因患者體溫波動較大,C反應蛋白116.9g/L,WBC15.4×109/L,N82.5%,HB72g/L,提示感染未能控制,3-16日將派拉西林更換為菌必治2.0g靜滴,加強抗感染。當日患者堅決要求出院,經告知出院風險後,患者及丈夫承諾“後果自負”簽字出院。

出院後兩天,即3月18日患者來門診隨訪,B超發現“宮腔積液,盆腔包塊”,我院要求其住院治療被拒絕。後得知患者次日到省醫院行腹壁血腫清除術,共住院16天。

上述事實雙方無異議,且有病歷為證。

省婦幼保健院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原則,無過錯

1、術前查見胎兒“相對頭盆不稱”,具有手術指徵,2005年3月10日在持續硬麻下行經腹子宮下段剖宮產術,術中見新生兒臍帶繞頸一週,輕度窒息,予人工呼吸、吸氧後好轉。手術順利,手術符合醫療規範,術後母嬰安全返回病房。

2、術後治療符合醫療常規,無過錯。術後我院予派拉西林預防感染,縮宮素縮宮治療;次日出現患者低中度發熱,查血百分比升高,腹部壓痛,考慮存在產褥感染,加用阿齊黴素、替硝唑,並予益血生,福乃得治療貧血;兩天後腹痛減輕,繼續查詢病因,根據血百分比和C反應蛋白提示,3月16日停派拉西林,改菌必治加強抗感染。但患方要求出院,經告知其出院風險後 ,患方簽字“後果自負”後主動出院。

腹壁血腫是難以防範的手術併發症,與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

患者出院時腹壁切口無紅腫、無硬結,臍下壓痛已經明顯減輕。出院兩天後,原告門診隨訪,B超檢查發現血腫後當即要求其住院治療,卻遭拒絕。後來得知患者於次日到省醫院手術切除了血腫。

據資料記載,因切口不當、感染、壞死、結線脫落、產婦運動等因素,剖宮產後遠期出血系可以預見難以防範的手術併發症。就本案而言,患者3月13日WBC12.6×109/L,N81%,3月15日WBC15.4×109/L,N82.5%, C反應蛋白116.9g/L,已提示感染存在,其次,省醫院手術中未發現線結脫落或者切口不當等情況,可見感染引起出血的可能性大,具體理由如下:

患者嘗試自然分娩4小時後才進行剖空產,存在病原感染的可能。

患者中度貧血(72g/L),自身免疫力低下。

3月14日給與阿齊黴素0.5gqd,替硝唑100ml ivgtt q12h加強抗感染治療後,次日臍下壓痛減輕,說明抗感染治療有效。

對於術後遠期出血存在保守治療和手術治療兩種方法。在本病例治療中我院醫師臨床觀察仔細,對於發熱感染及時採取了抗感染及回縮子宮等措施,但患者堅持出院拒絕繼續治療,致使治療中斷。患者不配合治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身承擔。

綜上,1、腹壁血腫系剖宮產手術中術後常見的併發症,能夠預見而難以防範,其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2、在本病例診治中,我院態度積極主動,醫療行為符合衛生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無過錯;3、患者不配合治療所造成的後果應當由患方自己承擔。

以上意見,請專家鑑定時予以充分考慮。

此致

華西司法鑑定中心

專家鑑定人

答辯人:***省婦幼保健院

2005年9月12日

鑑定結論:

一、黃某腹壁血腫與剖宮產手術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省婦幼保健院對黃某之診療措施符合醫療常規,無過錯存在。

三、參照GBT16180-1996標準相關條框,黃*剖宮產術後腹壁血腫清除術尚不構成傷殘。

20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