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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鑫分析 | 簡要說明民商事訴訟中法院主持調解下的罰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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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訴訟實務中,律師代理的案件多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或以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後撤訴的方式解決爭議。本文簡要釋明瞭法院訴訟中調解時常見的關於罰則的約定,分析設定罰則背後的法律基礎,以期在為己方當事人爭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時促進雙方當事人完成調解,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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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鑫分析 | 簡要說明民商事訴訟中法院主持調解下的罰則應用

法律基礎

人民調解平臺網()對調解是這樣定義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在符合調解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解。調解分為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訴前調解即是指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式之前,對相對簡單的案件徵得當事人同意後,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由人民法院委託社會人士,以調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糾紛的一種形式。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願、平等地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調解既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貫徹調解原則所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商事糾紛,結束訴訟程式的一種方式。”

因此,從本質上來說,雙方當事人就調解事項合議擬定調解內容製作調解協議,這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158-160條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的總體敘述,調解協議本身亦包含在廣義的協議之中;達到足以實際履行條件的協議,可以確實的減少乃至消除確認調解協議及申請執行等額外程式給當事人帶來的不必要的金錢以及時間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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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操分析

通常情形下,在雙方當事人進入調解協議項磋商階段時,雙方對主義務已達成了共識,而當事人(尤其是履行義務的一方)對“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部分——例如延遲履行的一般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用、保全費用等,以及將來可能產生的申請執行費、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之履行具有極高的抗拒程度。因此,在磋商中,代理人可以將該部分金額的支出(及支出可能)對主義務履行方充分釋明,並計入未按時全面履行義務的罰則之中;同時對被代理人以平等、公平、效率等角度完全的說明調解方案,最終藉由法院當庭製作的民事調解書固定下來,成為雙方履行調解協議的依據與保障。此處列舉兩個例子供讀者參考:

其一,以訴訟費用作為罰則。“如被告未按本調解協議第一項按時足額履行給付義務,案件受理費則由被告全部負擔”。在訴訟費用雙方平均負擔的情形下,以訴訟費用作為罰則,既無需被告方即時支付,又為原告方保留了追回該部分訴訟費用的可能。

其二,以完成驗收作為罰則。“如被告未按時維修完畢或第三方未驗收通過,則原告於完成驗收後xx日內履行合同款給付義務”。因該義務的履行涉及行為,比照“確定日期”的給付時間計算方式,將第三方驗收作為原告方履約的時間起算點,更有利於保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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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總結

綜上所述,對協議中相關條款附加履行的條件及期限,應是代理人簽署委託合同後妥善準備的“委託事項處理方案”之一,也是代理人盡職代理要求下的一項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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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典》合同編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81號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8號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以上內容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撰稿:王駱昇

編輯:馬曉晨

校對:張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