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說法嗎?

訴訟管轄 閱讀(7.91K)

大家都能夠知道,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法院開庭時,可能法官會對一些當事人進行調解,那麼我們要知道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說法嗎?根據有關的說法,在進行正式的審判之前,都會對他們進行調解,那麼具體的,我們來通過下面的文章詳細瞭解一下。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說法嗎?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說法嗎

1、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式,進入再審程式,還可以調解。就是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2、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就是”調解”,說明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對調解工作進行規定。

4、當然,調解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5、對於離婚糾紛,法律規定必須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無論是否當事人是否願意,都必須組織調解。既可以調解和好,也可以調解離婚。但當事人可以選擇拒絕調解,只要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就行了。

6、《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瞭解過本篇文章,我們就能夠了解,對於在正式開庭之前,法院是會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因為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事前的調解,才能夠對開庭之後的事宜有了進一步的推進,文章中講述的也就是關於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相關的基本內容和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