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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已鑑定 | 後續訴訟能否主張誤工護理費用

律師隨筆 閱讀(2.74W)

  律師點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三期”鑑定,包括受傷至治癒後的期限。如在第一次訴訟中,法院按照“三期”鑑定意見書對相關損失全部支援,因後續治療產生的新的損失,可通過第二次訴訟再次請求賠償。

“三期”已鑑定,後續訴訟能否主張誤工護理費用


2018年2月20日,唐某某乘坐親屬駕駛的小轎車外出,車輛行駛至中寧縣國道109線途中,與相向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唐某某及其家屬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中寧縣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某某的親屬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某某無責任。 

唐某某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訴訟方式獲得第一次治療的各項損失賠償。一年後,唐某某到醫院做內固定取出術,將第一次治療時的內固定物取出,由此產生一系列費用,當事雙方產生分歧,唐某某遂委託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維護自身權益。

經過梳理,辦案律師認為該案的重點問題有兩點:一是外購藥費用較多,且無相應醫囑。經瞭解,唐某某住院時間短,術後出現傷口感染,不得不購買大量藥物消炎活血,從而產生較多外購藥費用。二是唐某某在第一次訴訟中為了便於計算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等費用申請“三期”鑑定,在第一次法院審判中,法庭按照鑑定報告全部支援了誤工、護理費用,那麼在後續訴訟中,繼續主張誤工、護理費用是否具有可行性。

針對以上問題,辦案律師收集相關法律法規及證據材料,在有一定結論的基礎上及時與唐某某溝通。關於外購藥部分,唐某某的外購藥部分沒有留存相應醫囑,於是,辦案律師通過搜尋各項藥物的適用症狀及具體功效進行統計,證明外購藥均系治療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創傷所需。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肇事司機李某某對唐某某的醫療費用合理性有異議的,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關於誤工護理費用的訴求,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護理期的定義為: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康復期間生活自理困難、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由此可知,“三期”鑑定可能包含後續治療中的誤工、護理時間,第一次訴訟中該項費用已經被支援,且因唐某某及其護理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相應證據材料顯示其在後續治療中產生誤工費用,故該項費用被法院支援的可能性不高,但不影響其主張的權利。隨後,經與唐某某確認,依舊主張誤工、護理費用。訴訟時,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提出“三期”鑑定包含後續治療的期限。最終,經過溝通,唐某某與肇事司機李某某在剔除誤工、護理費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