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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無家可歸的,另一方有義務給予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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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離婚時,一方無家可歸的,另一方有義務給予幫助嗎?

我和鞏某是2013年結的婚。鞏某父母在婚前以鞏某的名字購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婚後,我們一直住在該房中。20163月開始,我們倆經常因瑣事吵架,現在準備離婚。可是我婚後一直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沒錢租住房屋,所以我請求鞏某幫助我,讓我繼續居住在該房中,鞏某卻斷然拒絕。請問,離婚時,我無家可歸,鞏某有義務幫助我嗎?

律師答疑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您在離婚後無房可住,且沒有經濟收入,自然有權要求鞏某以房屋居住權的形式給予幫助。法律如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實踐中,有些離婚婦女雖然通過法院判決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權,但在居住之時往往得不到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可以及尊重,甚至房屋的所有權人會對其惡言相向。所以,為避免此類事情發生,您也可以要求鞏某給予您一定的租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