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戀愛期間買房 | 分手後能否退還?

律師隨筆 閱讀(6.86K)
戀愛期間買房,分手後能否退還?
戀愛期間購置房屋的糾紛,一般呈現的特點是:(1)雙方對婚戀不成所購房屋如何處理並無約定。(2)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或預登記的權利人為男女一方或雙方,而實際房款(含貸款)大多數由一方全額支付。(3)涉訟時房屋市場價格較購房時均有不同程度上升,雙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產權。(4)因房價上漲導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成為雙方爭議焦點。那麼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分手後房子怎麼辦?這需要分情況來分析:第一,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於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後,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應當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予以處理。 第二,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需要從雙方購房實際的事實來分析,如果雙方共同出資的目的是共同購房,而非購房方向另一出資方借款購房,那麼在法律上仍會認定房屋歸雙方所有。第三,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但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時一般會認定該購房是以結婚為前提,若沒有結婚,出資方可以主張房屋歸出資方所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附條件的贈與,但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贈與所附的條件自然沒有成就。因此,贈與人在贈與所附條件未能成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及我國社會傳統和公序良俗。剛參加工作的子女一般難以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為了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但是,基於父母子女的人身關係和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不會簽訂贈與合同,而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往往成為日後爭議的焦點。其實,父母子女間簽訂正式的贈與合同便可以有效避免爭議的發生,情侶之間在享受甜蜜愛情的同時,對於房產、汽車等高價值財產也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份額,以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