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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簽署小產權房合同後賣方去世 | 買方起訴其繼承人返還房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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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簽署小產權房合同後賣方去世,買方起訴其繼承人返還房款糾紛

原告訴稱

 

原告吳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解除原告吳某鵬劉某傑2013年簽訂的《協議書》;2、請求判決被告張某鑫、被告劉某蕊、被告劉某莉劉某傑的遺產範圍內返還給原告購房款370000元。3、請求判決被告張某鑫、被告劉某蕊、被告劉某莉劉某傑的遺產範圍內支付給原告違約金100000元。(合計470000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吳某鵬劉某傑均系北京市通州區F村村民。被告張某鑫劉某傑之妻,被告劉某蕊系被告張某鑫劉某傑長女,被告劉某莉系被告張某鑫劉某傑次女。劉某傑2021年8月因死亡登出戶口。2012年北京市通州區f進行舊村改造,根據政策,劉某傑、被告張某鑫劉某蕊劉某莉可分得數套小產權樓房。2013年9月28日,劉某傑代表被告張某鑫劉某蕊劉某莉和原告吳某鵬簽訂《協議書》,約定劉某傑張某鑫劉某蕊劉某莉一家人自願將其預分到一套兩居樓房,作價370000元,賣給乙方吳某鵬,在村委會分樓房時,將其中一套過戶到原告吳某鵬名下。

若《協議書》簽訂後貳年內不能兌現,自願出資給原告吳某鵬在本村買兩居樓房一套。合同簽訂後,原告吳某鵬2013年9月29日,通過其女兒案外人吳某涵的賬戶向劉某傑轉賬370000元。但時至今日,劉某傑及三被告亦未將兩居樓房過戶給吳某鵬,也未在本村為原告購房兩居樓房。原告認為,北京市通州區F村已無在建樓房,因此無論是將再分樓房過戶到原告名下,還是在本村為原告購房樓房的合同目的均不能達到,且劉某傑已去世。故,原告和劉某傑2013年9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法履行。被告張某鑫、被告劉某蕊、被告劉某莉作為劉某傑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承擔返還房款義務。故,原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辯稱

 

被告劉某蕊劉某莉張某鑫共同辯稱,關於房屋買賣的事情不知情,原告沒有通知我們,是原告和劉某傑私下交易的,是原告起訴之後才知道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劉某傑張某鑫原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兩個孩子,即劉某蕊劉某莉劉某傑2021年8月因死亡登出戶口。2013年9月28日,劉某傑(甲方)與吳某鵬(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一、甲方自願把自己兩居樓房一套賣給乙方吳某鵬,雙方商定乙方付給甲方叄拾柒萬(370000)元補償。二、甲方在村委會分樓房時,其中將一套過戶到乙方名下。三、此協議簽訂後,雙方表示永不反悔。四、如有單方違約,由違約方按原價給予對方叄倍補償。五、如貳年之內甲方不兌現,甲方表示自願出資給乙方在本村買兩居樓房一套,不再存在經濟問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2013年9月29日,吳某鵬通過其女兒吳某涵賬戶向劉某傑轉款370000元。因房屋未建成,劉某傑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

 

裁判結果

 

確認吳某鵬劉某傑簽訂的《協議書》無效;

 

被告張某鑫、被告劉某蕊、被告劉某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繼承劉某傑遺產範圍內向原告吳某鵬返還購房款370000元;

 

駁回原告吳某鵬的其它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劉某傑吳某鵬簽訂《協議書》,訴爭房屋系小產權房屋性質,而小產權房屋系未經合法審批手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之房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劉某傑吳某鵬簽訂《協議書》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劉某傑應將收取的房款370000元返還給吳某鵬,但因劉某傑已經死亡,故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因《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未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