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律師解讀 |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

律師隨筆 閱讀(2.17W)

     通常情況下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如果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以上要負刑事責任,其餘情況只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即可。王某某在開車正常行駛的過程中將闖紅燈的潘某某撞倒,最後搶救無效死亡。最後經過交警對於事故的認定在此事故中潘某某負全部責任,所以潘某某隻對此案件負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解讀:交通意外致人死亡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

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刑事律師,本人接觸過很多起交通意外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您的所有條件都合理合法,就算出了交通意外,切記救人要緊,不要想逃避責任而逃逸現場。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出事故,也要先積極救援傷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根據《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文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