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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要責任刑事責任的情形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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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要責任刑事責任的情形能和解嗎?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要責任刑事責任的情形能和解嗎?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要責任刑事責任的情形不能和解,因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訊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7、機動車未按規定調頭事故。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14、未按規定設定廣告牌、管線事故。

只有是自訴型別的刑事案件才一定可以被和解處理,但是對於交通事故已經導致了駕駛員,或者是乘客死亡的情形,是公訴型別的案件,即使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處理的也只能是民事賠償部分,也即在和解之後,該刑事案件是不會撤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