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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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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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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人死亡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兩個

1,一個是致人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另一個是負主責或全責。

2,不夠這個條件的,不夠成交通肇事罪。只負責賠償。賠償標準。

只要不構成犯罪,就屬於民事案件

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致人死亡,主要賠償專案有這些。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按責任比例承擔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