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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離婚時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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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離婚時歸誰?

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離婚時歸誰?

王某與李某結婚後生有一女王小某,夫妻二人於1997年買房時將房屋登記在女兒王小某名下。現王某提出離婚,經法院調解後二人達成調解協議並製作了調解書,王某與李某離婚,王小某由王某撫養,離婚後王小某名下的房屋為夫妻二人共有,房屋的東屋歸李某居住,西屋歸王某居住,廚房、廁所及陽臺歸雙方共同使用。若其中一方搬出,房屋即歸居住者所有,居住者需給付遷出者1萬元。後李某反悔,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確認房屋歸女兒所有,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那麼為什麼法院會認定涉案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呢?

房屋購於婚後,本就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又加李某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時,二人皆承認在購房時並未有過對女兒有贈與的意思,在履行該協議時二人也均未對此產生異議,一直按照協議相安無事地生活在同一個房簷下,僅憑房屋登記不足以認定王小某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法院並不能支援李某的訴訟請求。

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夫妻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況,離婚時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還是認定系對子女的贈與,不能機械地賦予不動產登記以絕對的效力,法院會採用實質認定標準,結合事實去判斷真正的權利人。一般在面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的問題上,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登記人非實際權利人,否則應按照登記確認房屋歸屬。除此之外,購房時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評判的標準之一,尤其是隻有一方對孩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時,即單方面處分了共同財產,此時就不應當認為房屋是對孩子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