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主張存在借名買房應當持有房產證 | 發票等重要證件

律師隨筆 閱讀(1.71W)

原告訴稱

主張存在借名買房應當持有房產證,發票等重要證件

原告周某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就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形成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事實與理由:原告於2004年房屋拆遷時使用被告的名字購買了涉案房屋,自房屋交付起,一直是由原告裝修、佔有使用至今。因兄弟姐妹幾人之間進行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出現了有利於被告的不妥陳述,被告產生了將涉案房屋佔為己有的意思,對原告提起了騰退房屋的訴訟,原告認為雙方之間是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故起訴。

 

被告辯稱

涉案房屋與原告沒有關係。被告是根據政府拆遷政策作為被拆遷人的,拆遷協議上補償的物件是被告,拆遷時如果沒有被告就不可能簽訂該拆遷協議,涉案房屋的安置面積是考慮原告的戶口確定的,購房款是從安置補償款中直接扣除的。涉案房屋不存在借名買房的情形,原告與被告不存在任何的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不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即使存在合同關係,該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也是無效的,因為拆遷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涉案房屋是保障性住房,借名買房協議是無效的。

 

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陽區D號院(以下簡稱D號院)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原告。2004年,該院落被拆遷騰退,登記的在冊人口有:原告、原告之妻王某、原告之女周某、被告、被告之女夏某、原告與被告之母吳某蘭。後吳某蘭、原告與被告分別作為被拆遷人、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區常營回族鄉人民政府簽訂了拆遷騰退安置協議,分別被安置了回遷房屋。……。三、安置補償方法:1.作價(1)所有權補償(原房作價款)及附屬物補償款158399.59元;(2)使用權補償(區位價補償款)150000元。作價款合計308399.59元。……同日,在扣除購買涉案房屋的款項後,原告代被告領取了拆遷補償款、補助費共計142174.59元。

另查,吳某蘭死亡後,原告、被告及周某聰、周某亮、楊某、朱某輝、朱某蘇曾作為共同原告因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將周某鵬訴至本院,要求分割吳某蘭因D號院拆遷所取得拆遷安置房屋,判決書對吳某蘭取得的安置房屋進行了分割,該判決生效後,原告因不服判決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涉案房屋屬於吳某蘭遺產以外的財產而非待分配遺產,原審法院在法定繼承案件中對涉案房屋進行審理並作出上述認定,確有不妥。

庭審中,原告稱D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原告,宅基地上房屋亦為原告所建。拆遷前,被告為了解決其女兒上學問題,將其戶口遷至D號院。後被告在別處獲得拆遷安置利益,但其戶口未從D號院遷走。D號院拆遷時共有3個戶,一個是原告家庭,一個是原、被告之母吳某蘭,一個是被告及其女兒。根據拆遷政策,一個戶只能獲得兩套安置房,而原告家庭及吳某蘭算一個戶,所以只能獲得兩套安置房。原告出於多購買一套安置樓房的目的,就想借用被告名義簽訂拆遷安置協議。

2005年,D號院被拆遷之前,被告到原告家裡,原告向被告提出此事,被告表示同意。雙方未說過需要支付報酬。後原告聲稱被告在D號院有兩間房,使被告作為名義上的被安置人簽訂了《房屋拆遷、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書》。由於被告的戶口在別處拆遷安置時已經使用,故在簽訂上述《房屋拆遷、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書》時,被告作為有房無戶對待。被告稱其在D號院有自己的房屋,其所獲的拆遷利益均系對其自己的補償。D號院系家裡的老宅,其父親於1988年去世後,將該老宅留給了吳某蘭,1988年原告將D號院內房屋進行翻建,後由原告一家及吳某蘭居住,但被告的份額還在。

關於拆遷安置手續辦理及材料持有情況,原告稱本次拆遷安置事宜,除了拆遷安置協議是由被告簽署外,其他所有手續均為原告辦理,相關材料也均由原告持有,由於被告說要起訴原告,原告將這些材料交付被告。被告稱拆遷安置的所有手續都是被告簽署,房屋入住手續也為被告辦理,相關材料也都由被告持有。2008年,被告讓吳某蘭將涉案房屋管理、出租,費用用於吳某蘭生活,吳某蘭去世後,被告再主張該房屋。

關於涉案房屋交付情況,原告稱涉案房屋系拆遷單位直接交付原告,此後由原告出租至今。被告稱房屋鑰匙交付被告,2008年被告將房屋鑰匙交給吳某蘭,讓原告一直對外出租。

關於拆遷補償款領取情況,D號院拆遷補償款由原告簽字領取。被告稱其當時覺得原告不容易,將所有補償款都給了原告,所以讓原告簽字領取。

庭審中,原告就上述事實提交了《農村宅基地發證審批表》、周某亮、周某聰等人的證言等證據佐證其與被告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被告不認可證據的證明目的,原告亦未就此提交其他證據佐證。

另查,原告曾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被告訴至本院,本院裁定書,認定原告以其與被告之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為由,要求確認所有權缺乏權利依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周某霖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形成了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但其並未提交書面的借名合同。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從涉案房屋購房款支付及涉案房屋的交付、使用等方面判定雙方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故,在現有證據下,法院難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就涉案房屋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對於原告之訴請,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