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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家中原有房屋拆遷部分子女掌握安置利益 | 其他人起訴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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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家中原有房屋拆遷部分子女掌握安置利益,其他人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豐臺區A號B號C號D號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提前搬家獎勵費25000元。

事實和理由:周某鵬齊某霞是夫妻關係,二人育有長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濤、女兒周某文趙某周某文的丈夫。林某周某濤的妻子、周某浩周某濤的兒子。2009年4月16日,齊某霞死亡。2011年5月3日,周某鵬死亡。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

2005年,家庭共有財產即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拆遷,拆遷時兩原告與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周某鵬夫婦共七人為被安置人口,七人合計共享有308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按照拆遷政策,趙某戶口不在本村,只能享有38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其他被安置人每人享有45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並選擇認購了四套回遷房,分別是:豐臺區A號B號C號D號房屋,共計268.56平方米,總房價876029元,房屋拆遷補償款為962092.5元,扣除購房款後,剩餘86063.52元,另有提前搬家獎勵費20000元、搬家費1400元、其他補助費240元,共計21640元。

前述款項全部由被告周某濤領取並私自佔有,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回遷的四套房中,只有C號房屋由兩原告居住使用,其餘三套房均由被告霸佔使用,爭議房屋是原被告共有的家庭共有財產,不是被告的個人財產,現被告獨自支配共有房屋,並拒不向原告分配房屋的出租收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坤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林某周某浩周某濤辯稱,安置房C號周某文趙某,安置房A號D號B號都是我在使用,不同意分割,周某文趙某宣告,C號房歸他們,其他的房都不要了。拆遷的房屋是平房,二原告不在平房居住,拆遷補償和提前搬家獎勵與二原告無關。

 

法院查明

周某鵬齊某霞系夫妻關係,雙方均系初婚,婚後生育三子一女,長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濤、女兒周某文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生前無婚姻、無子女。1999年,周某濤林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周某浩2003年1月22日,周某文趙某登記結婚。2009年4月16日,齊某霞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2011年5月3日,周某鵬死亡。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豐臺區S公司(甲方、拆遷單位)與周某鵬(乙方、被拆遷戶)簽訂《北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以下簡稱拆遷協議),約定:……需要拆遷乙方在拆遷範圍內豐臺區一號居住的房屋。二、拆除房屋乙方在拆遷範圍內居住110號院,正式住房7間,建築面積106.22平方米。現有在冊人口7人,分別是:戶主周某鵬、之妻齊某霞、之女周某文、之女婿趙某、之子周某濤、之兒媳林某、之孫周某浩。三、原房作價經房屋評估機構評估原房屋作價71741.52元。四、拆遷補償款人均正式住房面積27.03平方米/人,拆遷補償款合計586551元。

五、購房補貼款依據《辦法》的規定,被拆遷戶全院享受優惠購房補貼面積為98平方米,優惠購房補貼款為303800元。六、優惠購房面積1、依據《辦法》的規定,被拆遷戶全戶可享受優惠購房面積為308平方米。2、依據《補充辦法二》的規定,被拆遷戶認購房屋叄套。被拆遷戶認購房屋壹套,優惠購房總款962092.52元。七、乙方餘款總額為86063.52元。……

乙方搬家,甲方給予乙方獎勵費為:1.提前搬家獎勵費20000元,搬家費1400元,其他補助費240元,共計21640元,甲方在乙方完成搬遷後三日日(遇節假日順延)一次性支付乙方。2.凡認購9號樓並需要自行週轉的,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週轉金400元,交通費20元,按每半年一次發放,至甲方向乙方發入住通知時止。”2006年1月拆遷補助費發放通知單存根顯示:周某鵬領取搬家費等共計22060元。

訴訟中,雙方均認可回遷住宅樓D號C號B號房屋於2006年11月交付,回遷住宅樓A號2009年交付,現C號房屋由周某文趙某居住使用,B號房屋由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居住使用,D號房屋、A號房屋由周某濤出租。關於剩餘拆遷款86063.52元及拆遷補助費22060元,周某濤86063.52元用於回遷住宅樓的裝修,22060元由周某鵬領取,現該款項已經花費完畢。

2009年5月26日,周某濤周某鵬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周某坤主動放棄繼承周某鵬房產繼承權,周某濤贍養周某鵬周某鵬房產權歸周某濤周某坤認可放棄繼承周某鵬的財產權利,但在本案中要求繼承齊某霞的遺產。

庭審中,周某文趙某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協商確定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所有,周某濤林某周某浩給付周某文趙某150000元,其餘三套回遷住宅樓及剩餘補償款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所有。

 

裁判結果

一、周某鵬與北京市豐臺區S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中載明的回遷住宅樓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共同使用,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登記在周某文趙某名下;

二、周某濤林某周某浩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周某文趙某150000元;

三、周某鵬與北京市豐臺區S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中載明的回遷住B號房屋及D號房屋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共同使用,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登記在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名下;

四、周某鵬與北京市豐臺區S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中載明的回遷A號房屋由周某濤周某坤繼承,其中周某濤繼承81.6%的份額,周某坤繼承18.4%的份額,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登記在周某濤周某坤名下;

五、駁回周某文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周某鵬與北京市豐臺區S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根據該協議,周某鵬取得回遷住宅樓四套、剩餘補償款86063.52元及拆遷補助費22060元。關於四套回遷住宅樓,總面積268.56平方米,該四套回遷住宅樓應屬周某鵬齊某霞周某文趙某周某濤林某周某浩七人共有,每人面積約為38.4平方米。齊某霞死亡後,其所有的回遷住宅樓份額應由周某鵬周某坤周某濤周某文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繼承。

周某坤自願放棄周某鵬的房產繼承權利,結合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周某文趙某協商回遷住宅樓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所有,周某濤林某周某浩給付周某文趙某150000元,回遷住宅樓D號A號B號房屋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所有的意見,法院確認回遷住宅樓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所有,回遷住宅樓D號房屋、B號房屋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共同所有,回遷住宅樓A號房屋由周某濤周某坤繼承。因周某濤周某坤對該回遷住宅樓的價值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按照份額予以分割。

關於剩餘拆遷款86063.52元及拆遷補助費22060元,周某濤86063.52元用於回遷住宅樓的裝修,22060元由周某鵬領取,現該款項已經花費完畢,現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尚有餘額,故法院對上述款項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