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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母親購房後拆遷子女也作為安置人老人去世拆遷利益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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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親去世後母親購房後拆遷子女也作為安置人老人去世拆遷利益分割糾紛

趙某文訴稱:要求依法繼承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原告繼承三分之一產權份額;

事實和理由:趙某文系趙某英之同父異母之姐。趙某文系父趙某鵬與第一任妻子吳某芬所生之女,趙某英、趙某傑系父趙某鵬與第二任妻子陳某霞所生之子、之女。吳某芬1946年去世。1975年,趙某鵬、陳某霞二人作為職工分得宿舍樓,趙某鵬為承租人。1984年趙某鵬去世後陳某霞為宿舍樓的承租人。2000年,該宿舍樓進行房改,陳某霞無力支付購房款,趙某文支付了用趙某鵬、陳某霞工齡優惠後的成本價購買朝陽區A號房產的購房款。

2004拆遷,陳某霞作為被騰退人選擇了原房兌換樓房的安置方式,取得了現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此房屋在兌換安置時,被安置人有陳某霞,安置政策只涉及被安置人的週轉費,實際安置房屋只與原拆遷房屋面積相關。因而,該涉案房屋完全屬於趙某鵬、陳某霞的共同遺產。

 

被告辯稱

趙某英辯稱:趙某文僅提交了居委會出具的指定監護人的證明,居委會無權認定趙某文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孫某無權作為監護人。一號房屋沒有趙某鵬的份額,系陳某霞的房拆遷所得,包含了趙某英和趙某聰的份額,應當將該二人的份額析出,再進行分割。

1984年趙某鵬去世後,趙某文就沒有來看過陳某霞。陳某霞癱瘓了14年,趙某英自己有殘疾,趙某英還伺候了陳某霞15年。趙某文對陳某霞沒有盡過任何贍養義務。原承租房A號房屋購房時,是陳某霞的個人積蓄,以及趙某英、趙某傑湊了一些錢出資購買的,根本不是趙某文出錢。趙某鵬去世後,陳某霞才購買的A號房屋,沒有趙某鵬的份額。

A房屋拆遷安置時,陳某霞、趙某英、趙某聰是被拆遷安置人,陳某霞使用了趙某英和趙某聰的拆遷利益,購置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

趙某傑辯稱:趙某文沒有對陳某霞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當繼承,且原拆遷房屋是承租方,是在趙某鵬去世後陳某霞才承租和購買,拆遷後陳某霞才購買的一號房屋,該房屋沒有趙某鵬的份額,趙某文字人也沒有說過要繼承房屋。

趙某聰辯稱:同意趙某英的意見。

 

法院查明

趙某鵬(1984年去世)與吳某芬(1946年去世)系夫妻,趙某文系二人之女。吳某芬去世後,趙某鵬與陳某霞(2014年去世)於1947年再婚,二人生育趙某英、趙某傑二子女,趙某文由趙某鵬與陳某霞撫養長大。趙某聰為趙某英之女。

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A號房屋)原系趙某鵬、陳某霞承租的公有住房。1984年趙某鵬去世後,陳某霞變更為A號房屋的承租人。2000年6月,陳某霞(買方)與單位(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陳某霞購買了A號房屋,房屋面積50.45平方米,房價款為28592元。陳某霞購置房屋時,使用了趙某鵬26年工齡、陳某霞10年工齡。趙某文主張由趙某文支付了房款,三被告不予認可,趙某文未提交支付憑證。

2005年8月1日,H公司、單位作為甲方、騰退人與陳某霞作為乙方、被騰退人簽訂了《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陳某霞騰退A號房屋,應安置人口陳某霞、趙某英、趙某聰,按原房屋建築面積每平米3600元補償,甲方支付乙方補償款181620元,乙方選擇原房兌換樓房的補償方式;甲方支付乙方所有權補償款61157.14元、搬家補助費1000元、電話有線空調875元、週轉補助費2160元,以上共計246812.14元。在乙方完成搬家後,乙方可領取提前搬家獎勵費10000元。

陳某霞(買受人)與H公司(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陳某霞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房屋面積79.92平方米,如買受人所購房屋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以內按照單價每平米3085.5元計算,房屋價格246593元。2010年3月,房屋登記到陳某霞名下。三被告主張購置一號房屋時,使用了趙某英、趙某聰的拆遷利益。

2004年政府出臺《拆遷辦法》,第四條規定“搬遷兌換上樓的按原房面積1:1兌換樓房,原房兌換樓房的購房款以樓房均價3600元每平方米計算…凡拆遷兌換上樓的享受以下購房優惠:1、在每戶人均30平方米以內(含1:1兌換面積)按每平方米均價3600元購買樓房,超出人均30平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均價4200元購買樓房……”。

關於趙某文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孫某提交了趙某文的精神殘疾證,顯示趙某文系視力、聽力、精神殘疾,均為貳級。北京市朝陽區東居民委員會出具指定監護人證明,載明趙某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居委會核查,認為孫某具備監護人條件,故指定孫某為趙某文的監護人的書面證明。

趙某英、趙某聰主張在拆遷前後其二人和陳某霞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陳某霞去世前癱瘓15年,主要由趙某英照顧贍養。趙某傑主張其和丈夫在週末會去照顧陳某霞。三被告主張趙某文在趙某鵬去世後從未贍養過陳某霞,為此申請了鄰居到庭作證。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趙某文、趙某英、趙某聰、趙某傑按份共有,趙某文佔22%產權份額、趙某英佔50%產權份額、趙某傑佔23%產權份額、趙某聰佔5%產權份額。

二、駁回各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A號房屋在趙某鵬去世16年後由陳某霞購買,在購買時使用了趙某鵬的工齡優惠,包含了趙某鵬的遺產利益。A號房屋拆遷時,趙某英、趙某聰也是被安置人口,且購買一號房屋時因為趙某英和趙某聰的因素享受了更優惠的購房價格,法院認定一號房屋包含了陳某霞、趙某鵬、趙某英、趙某聰的利益。根據安置政策和購房計價原則,法院酌定趙某英、趙某聰的拆遷安置利益在涉案房屋佔比10%。

趙某文由趙某鵬、陳某霞撫養長大,趙某文與陳某霞形成繼母女關係,趙某文與趙某英、趙某傑均為陳某霞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三人均有權繼承一號房屋屬於陳某霞和趙某鵬的產權份額。綜合考慮本案案情,趙某英為殘疾人,常年與陳某霞共同生活,對陳某霞盡了更多贍養義務,故趙某英可以多分遺產。

趙某文作為殘疾人,確會因其身體情況影響其對陳某霞的贍養,該因素亦考慮在遺產分配方案中。涉及趙某鵬的遺產一併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