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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律師——婚內房屋拆遷作為安置人可以分割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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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離婚房產律師——婚內房屋拆遷作為安置人可以分割安置房屋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李某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歸二原告所有;2、拆遷補償款扣除房屋差價後由被告支付給原告,評估以後扣除具體數額;3、被告支付給原告拆遷獎勵款30多萬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趙某與被告李某剛原系夫妻,李某聰趙某李某剛之女。2018年7月16日豐臺法院判決趙某李某剛離婚李某聰趙某撫養。李某仁任某李某剛的父母。2004年,房屋遇拆遷。2004年6月左右與北京A公司簽訂了《回購房協議書》,現房屋已經被拆除,趙某李某聰為被安置人口,補償了若干補償款,且每人補償45平方米優惠購房指標,後經過選房安置了2套三居室,1套二居室。現原告與被告就上述家庭共同財產的歸屬產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李某剛李某皓任某李某仁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北京市住宅拆遷補償報告,上面明確記載被拆遷的產權人是李某仁,面積、補償款也很明確。原告認可拆遷房屋中原告未支付任何錢款和人力,被拆遷房屋與原告沒有任何關係。再者,補償款中加上額外的錢款一共98萬餘元,與原告沒有任何關係,搬家補償等都是以當時在冊戶口本人數為依據,原告二次起訴中提供的證據寫得很詳細:戶的認定按照公安發放的戶口本確定。二原告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搬至涉案房屋,戶口不在北京,也不在涉案房屋。

財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是因為離婚而起,原告曾經提供一份證據,明確寫著戶的認定是以2001年10月1日戶籍登記為準。二原告在2001年10月1日一直到拆遷完畢進入樓房前都沒有戶口,不是本村村民,只是安置人,是否享受拆遷補償政策,沒有證據充分證明原告享受拆遷的每一項優惠政策。其次,原告所述要求分割拆遷款,在一審判決中已經明確寫明拆遷款金額與原告無關,原告說的30多萬元只針對李某仁說明,與原告無關。二原告給了一年的租金,在租房的時候二原告也已經享受過了。李某剛還居住在二原告說的這套房屋中,如果給了二原告,李某剛也沒有地方居住。

 

法院查明

李某仁任某系夫妻關係,育有兩名子女:李某剛李某皓趙某李某剛原系夫妻關係,2002年6月18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李某聰2018年經法院判決離婚,李某聰趙某撫養。。

2004年9月27日,李某仁與北京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房屋,在冊人口6人,實際居住人口8人,分別是李某仁、之父張父、之母張母、之妻任某、之子李某剛、之女李某皓、之子妻趙某、之孫女李某聰。區位補償價合計540768元,重置成新價合計118728.51元,被拆遷房屋補償款共計659497元。拆遷補助費共計321529元。

2004年10月3日,李某剛與北京A公司簽訂《回購房合同》,約定購買號房屋(即豐臺區一號房屋),現該房屋已辦理產權證書,登記在李某剛名下。

另查,《樊家村危改專案二期拆遷補償方案》中載明:10、關於人均45平米的補貼辦法:(1)計算標準:凡屬應由樊家村報批宅基地範圍內的被拆遷戶全部以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45平方米計算。戶人均宅基地面積不足45平方米,其相差面積部分將在拆遷過程中按其差類別給予不同差價的補貼……。

2012年,A公司(拆遷人、甲方)與李某仁(被拆遷人、乙方)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第二條: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以下戶型:二居室1套。乙方自願將上述面積對應的拆遷補償款304000元退還給甲方。……”

2019年,趙某李某聰訴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由李某剛等被告支付其拆遷補償款扣除房屋差價後的補償款以及一號房屋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差價補償。該案庭審中,原告趙某認可未出資建設被拆遷房屋,被告李某剛等稱共拆遷回購四套房,法院判決一號房屋趙某李某聰共同所有,並由趙某李某聰給付李某剛李某仁任某購房款214488元。李某剛李某聰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判決併發回重審。

本案審理中,經本院聯絡,A公司稱原審中李某剛所述尚有一套80平方米未竣工交房的房屋回購手續已辦理完畢。李某剛稱該80平方米房屋就是通過上述《補充協議》退還給A公司304000元拆遷款後置換所得。經本院聯絡,A公司確認該《補充協議》的真實性,稱按照當時的拆遷政策,可以按照人均45平方米安置,李某仁一家共8口人,應安置360平方米,但是因為當時村民都不願意買房,所以他們放棄了90平方米的回購指標,只購買了270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後因房價上漲,這部分村民信訪、上訪後由村、鄉兩級,區裡及市建委協調,最終達成的意見。當時政策已不允許購買回遷房,其公司也沒有回遷房允許回購了,所以只能通過產權調換的變通方式予以安置。

 

裁判結果

一、原告趙某李某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李某剛李某皓李某仁任某購房款214488元;

二、坐落於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原告趙某李某聰共同共有;

三、駁回原告趙某李某聰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據相應的拆遷政策,原告趙某李某聰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居住人,按照拆遷政策實際居住人每人應享有人均45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現無證據表明趙某李某聰明確表示放棄購買回遷安置房屋,且結合本案被告實際購買回遷安置房屋的面積為360平方米左右,其中約80平方米系通過產權調換方式取得,考慮到二原告應當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的面積及本案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涉案的一號房屋的安置利益應當歸趙某李某聰享有。因該房屋現已辦理了產權證,故二原告在支付相應房屋對價款後,可取得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鑑於二原告未參與出資建設被拆遷房屋,且訴爭房屋系用拆遷補償款購買的事實,故二原告應將相應購房款214488元支付給被告。庭審中,二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拆遷補償款扣除房屋差價後由被告支付給原告,因二原告未申請法院評估,且尚有房屋未取得產權證不具備評估條件,故法院對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二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拆遷補償款及獎勵費用的訴訟請求,結合《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及《拆遷補償方案》以及二原告從未參與拆遷房屋投資建設,回遷安置房屋購買等情況,法院認為上述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的貨幣補償金額中沒有二原告之份額,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拆遷補償款及獎勵款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