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北京房產律師 | 未在房屋居住能否享有拆遷利益。

律師隨筆 閱讀(1.81W)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北京房產律師:未在房屋居住能否享有拆遷利益。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絡,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張A,劉W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A市1009號房屋(以下簡稱1009號房屋)由張A繼承。事實和理由:張A和劉D系夫妻,劉W、劉B、劉C系二人之子女。經民事判決書確認,1009號房屋歸劉D所有。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劉D去世,故房屋無法登記到劉D名下。劉D生前立有遺囑,將1009號房屋留給劉W繼承。為了辦理過戶登記,原告提起繼承訴訟,劉C說母親親自到法院去他就放棄繼承涉案房屋,後母親親自到法院參加調解,劉C又反悔,不同意放棄繼承。原告認為涉案房屋是張A與劉D的夫妻共同財產,劉D和張A夫婦立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劉W繼承就是怕日後劉C爭奪財產。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劉B辯稱,原告所述的親屬關係以及被繼承人去世的情況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我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則我自願放棄我應繼承之份額,並同意將我應繼承之份額贈與張A。

被告劉C辯稱,原告所述親屬關係及被繼承人去世的情況屬實,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我父親劉D在A區地區承租公房1間(11.60平方米),我們一家五口都在此居住。後我們家在B區分得一套兩居室,我和父母、劉B在此居住,A區的房屋由劉W居住。劉B結婚後在B區的房屋中與父母共同居住,劉W離婚後也一直在A區的房屋中居住,我結婚沒有地方住,就只能出去租房住。我是家裡的老小,平時開出租車非常忙。後來我父親在A區的公房拆遷,母親說拆遷有我的份兒,哥姐不會虧待我的,讓我放心。劉W和劉B也跟我說有我的份兒,不讓我參與,加上我住得遠工作忙,就沒有操心拆遷的事情,多年來也沒有問過此事。A區房屋拆遷的所有手續都是劉B辦理的,父母都聽他的。事實是該房屋拆遷時分得兩套房屋,一套在劉D名下,另一套在劉B名下,所以劉B才放棄本案訴爭房屋。現兩套房屋一套由劉W居住使用,另一套由劉B用於出租。劉W和劉B串通起來欺騙我說拆遷有我一份,最終他們也沒有給我任何拆遷利益。2、父親在世時我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我要求繼承涉案房屋。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收支折抵清單》、購房款收據,證明1009號房屋是回遷房,拆遷時劉W的戶口在此,符合當時的回遷安置條件,所以劉W是被徵收人,購房款也是劉W交的,交款人寫的是劉W,抬頭寫的是劉D,是為了使用劉D和張A的工齡優惠,劉D說這套房屋將來是劉W的。被告劉B對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被告劉C對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根據購房款收據記載,購房款是劉D交納的,劉W是經辦人。本院認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購房款系由劉W支付。

2、原告提交民事判決書,證明劉D、張A委託劉W辦理民事訴訟案件,劉D、張A不讓其他子女參與涉及涉案房屋的事情,全部由劉W經手,進一步證明涉案房屋是劉D、張A留給劉W的。被告劉B對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被告劉C對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本院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

3、原告提交遺囑1份及視訊錄影,原告自述該遺囑系代書遺囑,內容系找鄰居幫忙書寫,劉D和張A的簽字、手印系二人自己簽字並按手印,證明劉D、張A立遺囑將涉訴房屋留給劉W繼承。被告劉B對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被告劉C對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我父親當時近90歲,已經意識不清,該錄影系受他人脅迫所錄製,不是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原告稱視訊錄影時間在2014年2月10日,當時劉D不到90歲,劉D是國家離休幹部,視訊中劉D一字一句的表達了自己的意願,最後劉D還提醒了張A,可以看出劉D在錄影時意識清楚,並未受脅迫。張A稱,代書遺囑和視訊錄影的內容是二人的真實意願,劉W離婚且無住房,其與劉D認為做父母的應該給她留套房子,怕兩人去世後子女有糾紛,就立了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劉W繼承。本院認為,對該組證據的認定,在本院認為中一併闡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張A與劉D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劉W、劉B、劉C。劉D於2016年11月11日去世。

劉D原住址B區一號房屋,建築面積11.60平方米。1995年10月11日,劉D與M公司、小區籌建處簽訂《拆遷安置居民回遷購房合同書》,約定安置房屋為本案訴爭1009號房屋。劉D、張A曾在本院起訴被告M公司合同糾紛一案,要求M公司協助劉D、張A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劉D名下。2015年12月18日,本院判決M公司協助劉D、張A辦理1009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劉D名下。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原告提交的代書遺囑內容為:“房屋居住所有權現有1009號房屬女兒(劉W)所有。特留囑。2010年7月11號父:劉D母:張A”。原告稱遺囑內容系一位姓董的鄰居幫忙書寫,劉D和張A的簽字是本人書寫,因不具備法律知識所以沒有讓代書人簽字。原告提交的錄影顯示,劉D、張A二人同時在攝像裝置前,分別陳述以下內容:A區的房屋留給閨女一個人,沒有劉C也沒有劉B的。

裁判結果

一、1009號房屋歸原告張A被告劉C共同繼承,繼承後,張A佔有該房屋八分之七的產權份額,劉C佔有該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二、駁回原告張A劉W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承辦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張A與劉D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該房屋產權應登記在劉D名下,故涉案房屋應為張A與劉D之夫妻共同財產,各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劉D去世後,其繼承人對劉D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享有繼承權。

本案爭議焦點為劉D所立遺囑的效力,法院認為,遺囑是遺囑人單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當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自證,故為了充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確保遺囑體現遺囑人處分自己死後遺產的真實意思,法律規定遺囑需符合一定的要式性要求。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應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係為保證遺囑內容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代書遺囑缺少代書人及見證人簽字,故該遺囑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對錄影形式的遺囑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實踐中應當參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原告提交的錄影因缺少見證人在場見證,故該錄影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劉W、劉B、劉C均對劉D進行了贍養,應平均繼承劉D之遺產。本案審理過程中,劉W、劉B自願將應繼承之份額贈與張A系二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亦不持異議,法院將劉W、劉B應繼承之份額一併判決歸張A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