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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社保 | 員工可以這樣操作

律師隨筆 閱讀(1.68W)

李某來自廣西,於2019年8月12日入職東莞市長安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他的職務是手工部主管,每月的平均工資在八九千元左右,這個工資水平,對於他來說,小日子過得還可以,畢竟比在農村做田不知道強上多少倍。可最近,卻讓他遇上了煩心事,公司時不時在工作中找他的茬,時不時給他小鞋穿,讓他心裡很不舒服,產生了“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的想法。

不買社保,員工可以這樣操作

但是他又覺得就這樣走了,心有不甘,總想在走的同時要公司賠償一些工齡的錢,於是他找公司協商,公司哪裡願意賠償啊,公司對他說,要走可以,寫辭職書,工資馬上結清給你,絕不拖欠,公司是講誠信的,並不是為難任何一名員工。

叫李某主動寫辭職書,他才不會那麼傻呢?寫了辭職書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他這基本的知識還是有的。他產生了一個想法,叫其他同事一起離職要公司賠償,同事說考慮幾天。李某與筆者詳細溝通,筆者告訴他,你的事情很簡單,可以以不買社保的理由離職,要求公司賠償2.5個月的工資,他信了,他再一次找他的朋友一起去維權,但是他的朋友認為,公司是強勢群體,勞動者是弱勢群體,怎麼也搞不過公司的,他的朋友就寫了辭職書離開了。

李某心還是不甘就這樣離開,到展豪律師所委託了筆者。2021年10月9日,筆者讓李某通過特快專遞寄了《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給公司,內容為公司沒有為他買社保,所以他以沒有買社保這個理由離職,然後就在寄快遞的當天頭也不回地走了,工資也不打算領,他想到時候法院會連工資和補償金一起打到他的帳戶上的。

筆者為他申請了仲裁,2021年11月29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長安仲裁庭裁決下來,公司除了支付工資外,還需要支付不買社保的經濟補償金2.5個月的工資:20818.4元。

律師評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依據上面法條的第(三)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