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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期間租戶可否要求減免租金?

律師隨筆 閱讀(2.07W)

新型肺炎疫情期間租戶可否要求減免租金?

新型肺炎疫情期間租戶可否要求減免租金?

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續擴散的情形下,國家及各地省市都推遲了復工時間,最晚也不早於2020年2月9日。因為停工停產的原因,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個人無法按時上班工作,個人的收入也受影響。近期,銀保監會出臺政策,允許確因受疫情影響的個人,在償還房貸、信用卡貸款等方面,允許靈活調整還款計劃。各大銀行都相應推出了多項措施,允許企業和個人在銀行貸款,房貸、信用卡欠款等方面作出調整。近期,很多業主和房東,如萬達廣場、紅星美凱龍廣場主動減免了店鋪租戶的租金,也有部分房東主動致函租戶,允許免交租金,得到了社會上的好評。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因疫情影響,承租方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減免租金或延緩繳納租金。

租賃合同關係中,出租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提供出租房屋,並保證出租房屋能正常使用,按時收取租金。承租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權,按時交付房租。有關租賃合同關係,主要通過合同法,民法總則、合同法司法解釋調整。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明顯,上述三條款均涉及出租人、第三人等非承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情況,疫情無法適用上述三項條款。

不可抗力原則是否適用?

此次疫情,屬於社會性傳染病事件,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疫情確實屬於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非政府,企業及個人能夠預測或控制,但不可抗力只是導致商鋪無法正常經營,也非出租方的原因,出租方已經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義務。對於承租方來講,屬於商業性風險,該風險導致承租方預期的收入減少,支付租金的能力降低了,但並非導致租賃合同根本無法繼續履行。筆者認為,承租方以疫情為由要求免予或減少支付租金的可能性很小。當然,出租方願意因此免收、減免租金的不予考慮。

情勢變更原則是否適用?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者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有情勢變更的事實,即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者環境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重大變化;

2、情勢變更原則發生於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合同完畢之前;

3、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情勢變更是由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觀情況引起的;

4、情勢變更的是由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情勢變更使繼續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情勢變更區別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屬於無法克服的情況,導致雙方租賃合同關係根本無法履行,但面對情勢變更,雙方可以相對克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履行方式或解除。筆者認為,因疫情影響導致店鋪無法經營或者住房租戶收入銳減,因雙方均無法預測該事件的發生。

對於住宿類租戶,因為出租方已經交付了房屋,房屋在疫情期間還可以繼續使用。承租方因為疫情導致收入減少,暫時無法按時支付租金,承租方可以與出租方協商或請求法院支援暫時緩交租金。至於請求法院免交或減少租金,筆者認為得到法院支援的可能性很小。

對於經營類租戶,因為出租方已經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義務。承租方因為疫情影響,收經營收入減少,或者政府強制要求公共場所,如KTV,網咖等暫停營業,導致KTV,網咖等無法正常經營,收入減少。承租方可以與出租方協商減免或緩交租金,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調整,但筆者認為,承租方的訴求並非一定能夠得到全部支援。現有法院判決案例中,大多數法院支援減免,緩交租金,但並非絕對,部分法院認為屬於商業風險,與出租方無關。

是否適用公平原則?

筆者認為,合同的履行應當適用公平的原則。因疫情影響,租戶,特別是經營類租戶,其承租房屋用於經營的目的無法實現,收入減少,其延遲交付租金或未足額交付租金,並非本人惡意違約,出租房應當予以諒解,給予一定的寬限期。租賃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法院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對租賃合同的履行進行調整。

筆者建議,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提前做好風險防範,在合同中對於不可抗力、情勢變更事項等約定清楚。比如因大規模的疫情,社會管制等情況,承租方可以免予支付,減少或緩交租金。通過條款的形式約定清楚,更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便於定分止爭。若租賃雙方在簽署協議前存在法律疑問,建議在簽署合同前徵詢律師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