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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律師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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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幫助某些案件中的當事人出於貧困原因無法聘請律師而設立的一項免費律師援助;法律援助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法律援助機構通過申請之後,會指派一名援助律師協助解決案子。那麼,法律援助的律師負責任嗎?詳情參考下文。

法律援助的律師負責任嗎?

一、法律援助的律師負責任嗎?

法律援助律師是針對需要援助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幫助,屬於無償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也需要對自己的案件負責任的,這點不需要擔心。

1、案子能不能打贏關鍵看證據,但是對於法律援助律師來說司法部門的辦案補貼確實有限。對於一些需要出差調取的證據,確實很難希望援助律師幫你出差取證。

2、如上樓所說,援助律師和當事人暗示收費的行為確實不為社會公眾所接受,但是換角度考慮,你是希望有充足的證據,還是憑現有證據開庭呢?當然如果你能收集到,或者請法院收集到相關證據也可以。

3、至於積極性的問題,個人覺得和律師的操守有很大關係,不是錢多少的問題,有的律師給了很多錢也不見得給你努力取證。當然有些相反。一般的援助律師都是才入門的學徒律師,實戰經驗少,一般有經驗或者有名的律師很少接這樣的案子,如果接法律援助的也是新、特、奇或者社會影響大的案子。 綜述,如果真的想投錢,你就不要找法援律師。不然花了錢也不見得有效果。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收費不?

不收費。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師是一個律師職位,最大的特點是無償性。不管是廣義的援助律師,還是狹義的援助律師,只要是從事了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律師費用。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肯定是負責任的,畢竟法律援助案件也是需要進行考核的,律師如果對援助案件不負責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進行舉報,並要求更換律師。另外,法律援助都是免費的,不需要給律師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