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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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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

行政賠償法司法解釋

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生效的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檔案,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履行的法律活動。

執行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延續,行政賠償案件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法律文書就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的威嚴將一掃而光,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實現。因此對已生效的法律檔案,訴訟當事人均服從和執行,對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採取強制措施促其履行。

二、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指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生效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2、須有可供執行的內容

作為執行內容的義務有:給付義務(金錢、實物、無形財產),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等。

3、有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義務事實的發生。

4、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1年內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在法律文書生效6個月內提出執行申請。

對於執行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了規定。執行的管轄,是指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應由哪一級或哪一個法院受理的執行。該規定第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根據本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劃撥

它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上劃出以交付執行申請人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對行政機關的劃撥適用於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拒絕歸還罰款

行政機關的行政罰款違法被人民法院撤銷後,它應該將罰款歸還被罰人,若行政機關拒絕歸還,人民法院可以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上劃撥。

(2)行政機關拒絕支付賠償金

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賠償金時,若行政機關拒絕支付賠償金,人民法院可從其賬戶上劃撥。

2、執行罰款

罰款作為行政賠償訴訟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對其課以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強制其履行的強制執行方法。它通過對行政機關施加罰款迫其履行義務,屬於執行罰,一旦行政機關履行義務便停止罰款,否則便一直罰下去。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劃撥或執行罰時要保留行政機關的日常行政辦公用費,對劃撥或強制罰款達不到執行目的的,可採用其他方式。

3、司法建議

司法建議指人民法院致函執行義務人的上級行政機關、人事機關或監察機關,建議其按許可權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加以處理。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是否處理及怎樣處理由自己決定,法院只作建議,但是接受建議的機關要將處理結果通告法院。這樣通過行政監督機制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義務,執行生效裁定或判決。

4、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依法”指依《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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