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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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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概述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二)

(一)“準犯罪行為”的認定

顧名思義,“準犯罪行為”不等同於犯罪行為,但類似於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在我國犯罪行為就是所有觸犯《刑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受到我國《刑法》的制裁的行為,屬於狹義犯罪範疇。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本文研究的未成年人在主體上就不是我國刑法能夠譴責的行為主體,因而其實施的行為也就不是一個犯罪行為但這種行為客觀上又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準犯罪行為”必然是越軌行為和不良行為。

1.越軌行為

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為就是指違反社會準則的行為,這種準則可以是風俗習慣,可以是道德倫理乃至法律法則。一旦未成年人的行為超脫出“正常”的行為標準,同既定的社會準則相沖突,就會被認為是越軌行為。

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為有三個特點:首先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從行為造成的結果出發就能輕易斷定;其次這種越軌行為侵犯的社會準則是全社會通用的一般準則,而不是單獨為某一類人設計的準則;最後越軌與否通過普世的價值觀就可以判斷。

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為依照越軌嚴重程度劃分為三個類別:一般越軌行為,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程度最輕的是一般越軌行為,該行為只是會引發他人情緒上的不滿,對他人實體上不會造成損害,這也是未成年人最普遍的越軌行為。程度較重的是不良行為,該行為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產生一定損害。最嚴重的便是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已經納入我國刑法的規制範疇。

2.不良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良行為有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依據該法第14條和第34條,我國法律將不良行為劃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嚴重的不良行為是指嚴重危害社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知“準犯罪行為”是一種嚴重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