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常識>

物業公司如何履行小區公共收益的公示義務

法律常識 閱讀(2.52W)

物業公司如何履行小區公共收益的公示義務

物業公司如何履行小區公共收益的公示義務

 

隨著老百姓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小區越來越多的業主開始重視小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針對這個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重視。那麼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何履行小區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公示義務呢?

關於小區公共收益的案例:物業公司將一樓的公共區域對外進行出租,收益未做公示,根據法律規定,公共收益是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案例概況

2016年,劉某購買了某寫字樓的房屋,雙方當時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由物業家園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並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經營維護,收益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和養護。房屋交付後,劉某發現物業家園物業公司將寫字樓一樓大廳的公共區域對外進行出租,並且沒有公示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及資金使用情況。劉某認為,自己作為業主,有權利知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物業公司也有義務主動公開相關資金的來源支出情況於是,劉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庭審中,物業家園物業公司表示,公司將公共收益、停車費等收支情況建立了賬目,並將賬目情況依照有關部門指導的格式在小區公告欄中進行了公示。劉某要求公佈相關賬目的明細清單及詳細開支情況,限於公告欄位置有限,無法實現一一公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劉某作為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佈和查閱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對於劉某要求物業家園物業公司在公告欄公示20179月至20193月的公共收益賬目及收支明細的訴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詳細的列支收支明細,確保能夠讓業主清楚瞭解該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及支出情況。

案例簡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公共收益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外用途的,業主大會應當決定其年度預算方案,主要包括支出專案明細、使用稽核、公示及決算辦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公共收益支出金額和範圍不得超過預算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在小區內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的代表,業主主人,有權瞭解小區公共設施裝置的經營情況,有權瞭解公共收益的收支詳情依據相關法條、合同約定及業主在小區的地位,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公共收益向全體業主公示。

建議

據法律規定,公共收益是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應當接受小區業主的監督,在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物業公司僅負責代管,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公示小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管家”,要確保賬目公開、透明,建立起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信任與好感,共同打造和諧美麗的小區環境。

相關法條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經營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務費用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場地的車位租金收益、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公共區域設立攤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可以開展經營的場地範圍;  

(二)電梯、電梯外大堂等部位設定廣告的標準及要求;  

(三)不同型別、區域的場地有償利用的最低收費標準;   

(四)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比例不得超過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共收益的財務管理要求; 

(六)相關的合同、會計憑證的建檔保管、公示及查詢辦法;   

(七)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定期公示與審計辦法;  

(八)對可能影響業主公共利益的經營性活動的禁止性要求。  

業主大會成立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大會可以對前款所列事項重新約定。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 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對公共收益用途作決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金額百分之三十時,公共收益應當首先補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公共收益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外用途的,業主大會應當決定其年度預算方案,主要包括支出專案明細、使用稽核、公示及決算辦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公共收益支出金額和範圍不得超過預算方案。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物業管理區域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書面對公共收益收支提出異議的,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約定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後,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也可以申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