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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如何訂立一份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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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如何訂立一份有效遺囑?
轉自:民正遺囑庫 5天前      大家好,我是民正為老法務小鵬,《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這就意味著所有的遺囑形式效力都是一樣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那麼,我們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呢?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幾點: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的內容不能違法。比如,不能要求配偶“若再婚就放棄繼承財產”,侵犯配偶的婚姻自由,也不能處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這意味著,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都可通過立遺囑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且,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遺囑人還可以指定信任的人或者專業機構,在自己身故之後,按照自己的遺願管理和分配遺產。  三、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下稱《《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判斷時間為遺囑生效時即遺囑人死亡時;若遺囑中未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那麼,處理遺產時,要先為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然後按照遺囑處分剩餘遺產。  四、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相關條文,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六種形式。其中,除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民法典》都要求有見證人在場,應注意,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能和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見證人本人還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見證能力。  五、遺囑內容一定要清晰、準確。比如,涉及房產,則須寫明具體地址,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表述。把握不準的,可以向專業機構諮詢。  六、遺囑應簽字,註明年、月、日。若是自書遺囑,書寫全文後簽名署日期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