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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公證遺囑效力最強,如果無公證遺囑,遺囑內容不相牴觸,可以依照在先訂立的遺囑,如果遺囑內容相牴觸的話,就應當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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