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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 | 你的工資怎麼算?

法律常識 閱讀(5.19K)

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打亂了大家2020年生活和工作的節奏,雖然疫情仍然在小範圍持續,但我們相信希望的春天已經到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企業陸續復工就是增強我們每個人的信心。對於疫情期間的工資計算,是大家關注的話題,本文將從現有法規政策去解讀。

故事:

小劉是某房地產公司銷售顧問,由於疫情的影響春節放假後一直呆在家裡,直到2月10日才回公司上班。由於春節期間延長,小劉對2月10日之前是否會計算工資有疑惑。

張師傅是某物業公司的保安,今年春節期間值班,由於疫情的影響,替班的同事未能到崗,公司只能安排他2月份一直上班。張師傅為小區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很大貢獻,他的工資怎麼算?

李大在某商場酒店做廚師,自春節放假回家後一直待在家,由於防控疫情需要商場限制營業,李大至今還在老家等待公司通知開工的訊息。李大擔心自己2月份沒幹活還有工資嗎,如果一直沒上班咋辦?公司效益不好會不會拖延發工資?

是否你也有和他們一樣的疑問,要回答這些,我們首先要了解因疫情延長的假日的性質。

被疫情延長的假期

國家層面:2020年按照正常的春節放假調休日期為:1月24日至30日,共7天,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即1月25日、36日、27日。國務院批准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的規定,休息日才存在補休的規定,故延長的三日是因疫情防控要求而臨時增加的特殊休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地方層面: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決定全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對於地方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應理解為《傳染病防治法》中的停工期間,即2月3日-9日為停工期。

瞭解完因疫情延長假日的法律性質後,我們下面分情況介紹在此期間的工資計算問題。

工資計算

疫情期間上班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期間:休息日為1月24日、28日-2月2日,如果以上期間公司此後安排調休,可按正常標準計算工資。2月3日及以後上班的,按具體為正常日或休息日計算即可。

注: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全年週休息日

疫情期間休假的,2020年2月2日前,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月25日、36日、27日屬於帶薪休假期間,應按工作日計算工資,休息日為無薪休假。

2月2日之後,根據人社部 8號文關於“支援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的規定,“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即如因受疫情影響遲延復工或受疫情影響無法復工的,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一般為“一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當然企業也可以首先以員工年休假予以衝抵。《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提供一個工資分段計算表格供參考

日期上班不上班

1月25日-27日不低於工資的300%按工作日計算工資

1月28日-2月2日不低於工資的200%無工資

2月3日-7日按工作日計算工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月8日-9日不低於工資的200%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月9日-3月2日正常計算工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3月2日以後正常計算工資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

企業推遲發放員工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規定,“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分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於無故拖欠。故有關企業因本次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發放工資的,可能不構成“無故拖欠”,但勞動關係解除的,企業仍需支付工資。

因疫情無法正常工作員工的工資發放問題

根據人社部 5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以上本文是根據目前資料整理出來的疫情期間的工資計演算法律解讀,由王鼎鈞團隊中人力資源與工傷賠償專業律師撰寫,希望您看完後對篇首故事中的疑問已經有了答案,遇到相關情況或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諮詢,樂意為您解答疑惑。